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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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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
1、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法院同意情况下,到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其进行诉讼的人员。
2法律条文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123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3业务范围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辅助、材料类产品成分鉴定专家辅助、通用机械设备鉴定专家辅助、电力设备鉴定专家辅助、机动车辆鉴定专家辅助、电子电气鉴定专家辅助、安全事故原因鉴定专家辅助、特种设备鉴定专家辅助、二手车鉴定评估专家辅助、价格鉴证评估专家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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